什府办字〔2010〕104号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重点企业: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什市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
(一)属于《实施细则》中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从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其子女范围如下:
1、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已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居住在本村(组),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媳妇、女婿以及父母已解除婚姻关系,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已成年的子女。
(二)外出务工的我市农村居民,暂按以下办法处理,待国家出台相关配套衔接政策后,从其规定:
1、已在德阳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或个体从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凭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不纳入新农保范围。
2、已在德阳市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就业或个体从业,无论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应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参保对象的范围不包括:
1、在校学生:包括已满16周岁、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或被学校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农村居民。
2、已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农村居民。
二、参保登记办法
(一)已年满16周岁,具有我市农村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均应当作为参加新农保对象,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及建立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性质、公民身份证编码及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当前职业状态、是否属现役军人、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农村居民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分证编码等)一律以公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记载为准。户籍性质一律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准。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新农保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按手印确认。
(三)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公民身份证。在未取得公民身份证前,村(社区)或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初审时,一律按照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记载的基本信息为准。
(四)参保人员若出现登记事项之一(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社区)就业和社会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三、关于新农保基金的筹集
(一)农村重度、中度残疾人可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超过政府代缴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自行负担。政府代缴重度、中度残疾人新农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各镇(街道)政府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镇(街道)残疾人参保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经市残联认定,残疾人凭缴费凭据向各镇(街道)申请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对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其补助办法及标准,由村(组)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报本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备案。
(三)全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往前补缴若干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10日之前申请补缴的,政府仍按其选择的相应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在2012年12月11日以后申请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全市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也不加收利息。
(五)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当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六)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实行银行直接扣缴,市社会保险局从每年5月至12月按时生成扣缴明细清单,从参保个人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于每年4月15日前申报选择当年缴费档次,一经选择,不得更改;未申报选择的,按本人选择的上年缴费标准执行。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从参保人员当期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帐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二)政府代缴农村重度、中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作为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给予农村重度、中度残疾人的缴费补贴也一并记入个人帐户。农村重度、中度残疾人在未到达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前或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死亡,政府为其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的余额,不得清退或继承,由市社会保险局转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因各种原因(包括被人民法院宣告的失踪或死亡人员)未居住在我市,也无法取得联系,待其本人出现、确知下落或可取得联系时,经本人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后,由社会保险局于次月起按规定标准发给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五保户(含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经市民政局证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后,其基础养老金直接划入个人领取帐户。
六、《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若与国家、省、市今后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新农保 有关问题 通知
报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2月15日印发
2010